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按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設理事三十五人,監事十一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三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六條
理、監事均為義務職,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中選舉之。選舉辦法採現場選舉或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應提經理事會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但不得連續辦理。
第十七條
理、監事之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及監事會召集人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十一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三人為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副理事長經理事會通過後任命之,任期與理事長同。理事長職權:
一、定期召開理事會。
二、必要時得召開常務理事會,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指定一位副理 事長代理之。理事長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副理事長互推一人代理之;副理事長均未能代理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及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
理事會之職務如下:
一、執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案。
二、執行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三、聘免工作人員。
四、督導理事會所屬各委員會小組及秘書處之相關事宜。
五、審訂會員(會員代表)資格。
六、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及理事長。
七、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及理事長之辭職。
八、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九、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三人,由監事互選之,並由監事就常務監事中選舉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監事會召集人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廿一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與監事會召集人。
四、議決監事、常務監事與監事會召集人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查之事項。
第廿二條
監事會召集人之職權為召開監事會及綜理監事會之會務。
第廿三條
理、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經理、監事會議決議准其辭職者。
三、有廢弛職務或其他不正當行為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職者。
四、被罷免或撤免者。
五、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四條
本會得設置各單項委員會,其設立或裁撤需由理事提案及二位理事以上連署,經理事會以重大決議案議決之,其組織及會議簡則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廿五條
本會得聘請顧問,卸任理事長應聘為本會當然之會務顧問。其他顧問之聘任以七名為上限,由現任理事長提名並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任期與理事長同。
第廿六條
本會得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以十人為上限,須為本會會員且為義務職,秘書長及副秘書長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任期皆與理事長同。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之。
第廿七條
本會得依會務需要由理事會訂定本會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管理準則,得聘工作人員若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