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學會章程

  • 社團法人中華牙醫學會章程
    內政部066年06月06日台內社字第734199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089年06月01日台內社字第8915833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091年08月28日台內社字第0910027535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092年11月24日台內社字第0920043223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099年02月10日台內社字第0990029299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100年03月07日台內社字第1000045961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103年12月17日台內社字第1030326905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104年12月31日台內社字第1040447318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109年02月04日台內社字第1080082892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110年11月05日台內社字第1100051277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111年01月28日台內社字第1100065299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112年01月16日台內社字第1110057951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113年08月21日台內社字第1130284642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114年02月13日台內社字第1140280221號函准予備查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牙醫學會,英文譯名為:TAIWAN ASSOCIATION FOR DENTAL SCIENCES,簡稱TADS.。
    第二條
    本會以提高牙醫醫學水準,發展口腔健康教育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牙醫醫學之研究發展事項。
    二、關於牙醫醫學教育之研究發展事項。
    三、關於口腔健康之研究及推行事項。
    四、關於牙醫醫學會議之召開及刊物之出版事項。
    五、關於口腔醫學相關法令及制度之研究發展事項。
    六、關於國際牙醫學術交流之推展事項。
    七、關於配合政府推行上述任務及其他委辦事項。
    八、關於本會章程及政府法令所規定之其他事項。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均需經理事會審查通過。本會會員分為:
    一、正式會員,正式會員區分為一般會員、永久會員、資深會員及教師會員。
    1. 一般會員:凡國內外牙醫學系畢業且領有中華民國牙醫師證書之牙醫師,得申請為一般會員。
    2. 永久會員:凡一次付清永久會費之一般會員,得申請為永久會員。
    3. 資深會員:一般會員凡年滿65歲以上且入會滿25年以上者,得為資深會員。
    4. 教師會員:凡具本會一般會員資格且任職為國內口腔醫學院及牙醫學院之專任教師,得申請為教師會員。
    二、其他會員包括:
    1. 準會員:國內外牙醫學系畢業但尚未取得中華民國牙醫師證書者,得申請為準會員。
    2. 相關會員:國內外醫學院除牙醫學系外,其他科系畢業者,得申請為相關會員。
    3. 學生會員:國內口腔醫學院及牙醫學院就讀中之學生,得申請為學生會員。
    4. 學術會員:國內口腔醫學相關科系專任教職之非牙醫師,得申請為學術會員。
    5. 贊助會員:贊助本會每年新台幣5萬(含)以上之廠商、單位或團體,得申請為贊助會員。
    6. 榮譽會員:凡對牙醫界或本會有特殊貢獻及功績者,經理事長或兩位理事推薦,得申請為榮譽會員。
    第八條
    正式會員(會員代表)有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與罷免權。每一正式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其他會員除發言權外,無前項權利。
    第九條
    會員未繳納當年度會費者,應予以停權,連續二年未繳納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退會或停權處分後,如欲申請復權則需繳清該年度會費;如欲申請復會則視同重新入會,需繳納入會費和常年會費。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遵守本會章程、本會決議、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一切依法應盡之義務。凡有違反法令或本會章程者,得依理事會之決議,予以警告、停權,或提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處分,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一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三、死亡。
  •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按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設理事三十五人,監事十一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三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六條
    理、監事均為義務職,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中選舉之。選舉辦法採現場選舉或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應提經理事會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但不得連續辦理。
    第十七條
    理、監事之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及監事會召集人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十一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三人為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副理事長經理事會通過後任命之,任期與理事長同。理事長職權:
    一、定期召開理事會。
    二、必要時得召開常務理事會,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指定一位副理 事長代理之。理事長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副理事長互推一人代理之;副理事長均未能代理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及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
    理事會之職務如下:
    一、執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案。
    二、執行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三、聘免工作人員。
    四、督導理事會所屬各委員會小組及秘書處之相關事宜。
    五、審訂會員(會員代表)資格。
    六、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及理事長。
    七、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及理事長之辭職。
    八、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九、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三人,由監事互選之,並由監事就常務監事中選舉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監事會召集人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廿一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與監事會召集人。
    四、議決監事、常務監事與監事會召集人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查之事項。
    第廿二條
    監事會召集人之職權為召開監事會及綜理監事會之會務。
    第廿三條
    理、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經理、監事會議決議准其辭職者。
    三、有廢弛職務或其他不正當行為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職者。
    四、被罷免或撤免者。
    五、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四條
    本會得設置各單項委員會,其設立或裁撤需由理事提案及二位理事以上連署,經理事會以重大決議案議決之,其組織及會議簡則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廿五條
    本會得聘請顧問,卸任理事長應聘為本會當然之會務顧問。其他顧問之聘任以七名為上限,由現任理事長提名並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任期與理事長同。
    第廿六條
    本會得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以十人為上限,須為本會會員且為義務職,秘書長及副秘書長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任期皆與理事長同。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之。
    第廿七條
    本會得依會務需要由理事會訂定本會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管理準則,得聘工作人員若干名。
  • 第五章 會議
    第廿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議決議函請召集之。
    第廿九條
    本會理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如理事長認為必要,或經理事三分之一以上建議,或監事會決議之要求得召開臨時理事會。
    第三十條
    本會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由監事會召集人召集之,如常務監事認為必要,或經監事三分之一以上建議得召開臨時監事會。
    第三一條
    理監事會經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或臨時理監事聯席會議。
    第三二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需經會員(會員代表)應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為通過。
    第三三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有下列重大事項之決議,須經會員應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為通過。
    一、已通過議程順序變更之表決。
    二、停止討論動議之表決。
    三、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範圍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有下列特別重大事項之決議,需經會員(會員代表)應出席人數過半之出席,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議解散之。
    第三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六條
    理、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代表。
    第三七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或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時,視為親自出席但不得支領交通費;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分別提經理、監事會議確認後,予以解職,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1、無故連續缺席二次。
    2、連續請假達三次。
    3、缺席或請假累積四次以上。
    第三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開會時,均由理事長擔任主席。監事會議由監事會召集人擔任主席。但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在必要時,得由出席會員加推若干人,成立主席團。
    第三九條
    經理事會通過有必要出席之國際會議,以理事長代表本會出席,若理事長因故未出席,得指定一名理事代理。特殊情況除理事長代表外,由理事會另推舉一至二名會議代表,得公費支付。其支付細則由理事會另訂之。
  •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四十條
    本會經費包括下列各款:
    一、入會費:
    所有各類別會員入會費皆為新臺幣1,000元。下列會員例外。
    1. 贊助會員及榮譽會員免入會費。
    2. 學生會員,新臺幣:500元。
    二、常年會費:
    1. 一般會員,新臺幣2,000元/年;
    2. 資深會員,新臺幣1,000元/年;
    3. 教師會員,新臺幣1,000元/年;
    4. 準會員,新臺幣1,500元/年;
    5. 相關會員,新臺幣1,500元/年;
    6. 學生會員,新臺幣500元/年;
    7. 學術會員,新臺幣1,000元/年。
    三、永久會員會費於入會時一次繳納,新臺幣:41,000元。
    四、事業費。
    五、會員捐款。
    六、委託收益。
    七、基金及其孳息。
    八、其他收入。
    第四一條
    前條第一、二和三款會費金額由理事會決議並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徵收之。
    第四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始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三條
    會員停會或退會時,已交各項費用,概不退還。
    第四四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製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決算等報告書,提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呈報主管機關核備並刊佈之。
    第四五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所有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
  •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六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四七條
    本章程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准備查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第四八條
    本章程經本會113年11月10日第24屆第3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114年02月13日內社字第1140280221號函准予備查。